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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员工隐瞒犯罪记录 是否一定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9日
员工隐瞒犯罪记录
年少参与盗窃,大学毕业工作单位因此要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合适吗?
大四学生小马于毕业前夕来到一家合资电子公司实习,3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因小马工作十分出色,公司决定留用他,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48月中旬,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起合伙盗窃案件时,找小马调查有关事实,公司方知小马读高中时(当时他未满17周岁)因参与盗窃犯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行,缓期3年执行,公司遂以小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那么,本案,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劳动者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大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小马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免除报告义务”范围。小马未如实告之其犯罪记录,不属于隐瞒行为。
       因此,小马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因有犯罪记录遭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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