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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借款不还催收困难 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6日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可能有损债权人的时候,让债权人甘受其害有违法律的公平。因此,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权,以使自己免受其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009年1月,腾辉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昌隆公司借款100万元。至同年9月30日,经核对腾辉公司确认尚欠昌隆公司本息110万元。昌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得知腾辉公司在2008年间为公司员工杨某购买房屋,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依据收款单、进账单及腾辉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昌隆公司认为腾辉公司与杨某之间系借贷关系,故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诉讼的法定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关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应符合下列几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案中被告杨某不偿还到期债务,而腾辉公司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追讨,致使本案原告昌隆公司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且腾辉公司对杨某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符合代位诉讼的条件,遂原告代为求偿合理合法。
在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会因次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即本案中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杨某向昌龙公司履行而归于消灭。
债的保全其他方式
关于债的保全,除了代位权以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撤销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须有债务人的不当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债的不履行,在一定程度上都会以相对方的受损为最终的结果。因此,债权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债的保全的手段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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