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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赡养纠纷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2013年3月份受理了肖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友波担任肖翔鹄诉肖某1、肖某2赡养纠纷一案肖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诉称其患病住院期间,肖某1、肖某2对其不管不问,且未向其支付赡养费,也未过来看望,更无意将合瑶120051996房屋(肖某、肖某1各占50%)安排给肖某和高某(肖某现任妻子)居住。惠友波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为肖某提供法律援助,代肖某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1、肖某2 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瑶海区人民法院以赡养纠纷立案。期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小区大事》栏目对该案件进行了跟踪采访,惠友波律师接受了该栏目采访该案于2013年3月1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审理,惠友波律师出庭代理肖某参加诉讼。 惠友波律师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虽然肖某与高某是再婚,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肖某1肖某2作为肖某的赡养人,其赡养义务不因肖某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另外,肖某是合瑶120051996房屋的产权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肖某1肖某2不仅应当妥善安排肖某的住房,且不得侵占肖某的合瑶120051996房屋。肖某提出回到自己的住房居住,合情合理合法,肖某1肖某2应当将擅自出租的合瑶120051996房屋收回,安排给肖某居住养老,并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肖某。

    后记:此案在判决之前,经瑶海区城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某的女儿安排位于蜀山区翠竹园C区的房屋给肖某居住,肖某撤回对肖某1、肖某2的起诉。现肖某已经撤诉,但肖某的女儿并未安排房屋给肖某居住。无奈,肖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女婿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人恢复合瑶120051996房屋原状,并搬离上述房屋。法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判决:吴某(肖某女婿)与宁某(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合瑶120051996房屋恢复原状,并搬离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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