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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承租人死亡 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居住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房屋承租人死亡
王某将指甲房屋出租给赵某,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谁知赵某在租赁期限内因车祸身亡后,王某竟然令赵某妻儿限期内走人,这究竟怎么回事?
王某将自有房屋租给外地人赵某,两人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期3年,年租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赵某即与妻子及两个孩子一起入住租赁的房屋。一年后,赵某因车祸身亡。此时,王某正后悔租金定得太低,又有人已表示愿意以每年8000元的价格租赁此房,王某就去找赵妻,要他们搬出,说租赁合同是他和赵某签订的,现在赵某已死,租赁合同自然终止,限他们1个月后搬出该房屋。
这对赵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赵妻觉着这样对他们十分不公平,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租人王某订立了房屋租资合同,但是与其妻儿共同居住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34 条规定的租赁权继承的条件。
因此,如果赵妻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既然赵妻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赵某和王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某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
共同居住人能否继续居住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也就意味着,承租人虽然已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如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承承租人原享有的租赁权,即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
因此,本案中,虽然赵某已经去世,但是其妻儿作为共同居住人,依旧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出租人王某不能反对,更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当多人,比如一家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时候,往往只是以一个人的名义作为承租人来与出租人签订合同,以共同居住人的共同名义来订立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显然,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利益。
       总之,王某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赵某妻儿有权继续承租下去,王某无法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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