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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人的询问义务在先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9日
原告王某为其妻孙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告以原告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由此成讼。20141210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000元。
法院查明,2010122日,原告王某为其妻孙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等。2012314日,孙某因肝癌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请赔付保险金。被告调查查明,被保险人孙某在20107月之前已被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肝癌,被告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122日签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寿保险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同时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履行了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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