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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侄儿霸占财产遭起诉 未履行扶养协议无权受赠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1日

侄儿霸占财产遭起诉
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赡养协议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法律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判决何大爷遗产即坐落在泾川镇某社区3间旧房屋及自留菜地一块归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所有。
常话说“老有所依”,家住泾川镇某社区的孤寡老人何大爷想到自己已年过古稀,遂于2006年2月27日与自己的侄儿郭某签订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将何大爷的原住房3间改造成新房3间,便于与何大爷居住在一起;自协议签订后,何大爷的起居生活、生灾害病、生养死葬由郭某负担,新建房屋归郭某所有;如郭某以后不履行赡养义务,将无新建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但事后,郭某既没有为何大爷新建房屋,也没有和何大爷共同居住生活,何大爷仍然独自生活。2012年10月,何大爷因无人照应,不慎摔成重伤去世。郭某就将何大爷的3间旧房屋及菜地等财产据为己有。故泾县泾川镇某社区居委会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与何大爷签订的赡养协议具有遗赠扶养性质,协议签订后,郭某既没有将旧房屋改造成新房,也没有与何大爷一起居住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时,接何大爷到自己住处团聚几日,符合叔侄之间的伦理常情。郭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故郭某无依照协议受赠郭某遗产的权利。遂作如上判决。
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无权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负有在受扶养人生前扶养受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后安葬受扶养人。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协议的,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经遗赠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孤寡老人想其生前能得到好的照顾,死后能有个好的归宿,因此,作为受遗赠人既然有所图,就应该有所付出;毕竟对于孤寡老人也应该给与足够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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