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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来的婚房是凶宅 合同欺诈如何应对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5日
280万买来的婚房竟然夜夜听闻悲泣哀嚎之声,如此凶宅怎能让人安心居住?
买来的婚房是凶宅
凶宅,旧时指不吉利或是闹鬼的房舍。日前,北京的张女士为儿子准备大婚,想帮儿子物色一间婚房,于是便通过中介购买了朝阳区芍药居的一套房屋,总价280万。为图吉利,张女士特意问了原房主此处是否发生过死人的情况,原房主加以否认。但房子在装修阶段时,邻居却告知房子的前男主人是在这屋子里被活活烧死的,而且半夜经常能听到哀鸣声,张女士当场便傻了。
据了解,中介人员曾当面询问过房主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但房主都没有承认,可如今却发生了这样的事。中介方表示,“凶宅”的价格要比正常房屋低出四五十万,而且很难出手,原房主应该如实告知。张女士因此告上了法庭,11月3日,房屋中介作为第三人出庭并同意了原告的退房请求。
如此卖房是否构成欺诈?
合同欺诈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本案中,张女士要是知道房屋是“凶宅”,她绝不会购买。但被告方隐瞒了房屋中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使得张女士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因此做出了违反其本意的决定,所以本案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
合同欺诈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方应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此类有关民事的合同欺诈案件,一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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