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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救护车耽搁病患致其死 不作为是否犯罪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3日
黑救护车载重病患耽搁致其死亡
黑救护车为了赚钱不顾病患的生命健康,途中忙找朋友做寿衣,耽搁治病致患者死亡。救护车也能挂靠,为何相关部门对此不闻不问,患者身亡,责任要由谁来担?
今年52日,一名患者去医院治病,因所乘坐黑救护车上既没有医生,也没有使用抢救设备,造成亲属死亡。事后经过了解,黑救护车司机在送病人途中,还“开小差”探望自己的朋友,也可能是造成亲属死亡的一个原因。
黑救护车车主姓马,事后了解到,黑救护车原本是一辆海狮面包车,被黑救护车主马某涂装改装成救护车,并将车辆挂靠铁岭某医院名下,但车辆平日却在沈阳市内行驶,以充当救护车、转院车等业务从中赚钱。经向律师咨询了解到,马某驾驶黑救护车,延误抢救治疗的行为,涉嫌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以外,卫生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还可以追究他的相应责任。
据了解,病患是名聋哑人,刚刚五十岁。
不作为是否犯罪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黑救护车不具备相关资格,非法运营,为了蝇头小利以牺牲患者的生命为代价,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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