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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学徒吃工作餐时受伤 雇主是否要赔偿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学徒在吃工作餐时受伤
在酒店当学徒,早餐时间自己不注意滑倒并割伤手造成十级伤残,酒店负责人要不要对学徒的粗心买单?
陈某在刘某经营的酒店从事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事故当天,陈某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饭时,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致手被割伤。诉讼过程中,对陈某在吃饭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存在不同意见。福建省武平县法院17日披露,该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雇主刘某赔偿陈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
陈某为某职业学校2011级的学生,在职业学校办理了2012914日至2013914日期间的休学申请。20127月开始,陈某受雇于刘某经营的酒店从事该酒店的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月工资800元至1000元。2013128日上午9时,陈某上班期间在酒店提供的早餐用饭时,因未穿防滑鞋不慎摔倒,其右手部被自己所端饭碗摔碎后割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伤残。
雇主应该赔偿
所谓雇主责任是指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经营酒店期间雇佣陈某从事酒店的服务生及厨房学徒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陈某虽是在吃早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应视为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陈某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据此,遂依法判决由刘某赔偿陈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
       因此,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都应担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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