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小三怀孕生女 情夫与原配重争房产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1日
小三怀孕生女阿花刚二十出头,竟委身于比自己年长将近30岁的中年男人。凭着肚子里的孩子,她让情夫掏了100多万给自己在禅城买下了房子。谁知诞下一名女婴后,情夫就与她翻脸,不仅跟她争孩子还与原配妻子跟她要回房子。
闹剧起于阿花与梁某的一段孽缘。两人相处3年后,阿花于2013年夏天怀孕。当年10月,梁某斥资100多万在禅城区买了套房并登记到阿花的名下。今年2月中旬,阿花在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下了一名女婴后,梁某态度急转直下。为了房子和孩子,他们最终闹上了法庭。
梁某的合法妻子阿意诉称,梁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阿花,其行为是无效的。故她请求法院判令阿花将那套房返还给她与梁某。
阿花反驳称,她并不知道梁某与阿意存在婚姻关系,涉事房屋是梁某赠予她以及他们当时尚未出生的女儿的,是他承诺给她们的补偿。禅城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梁某将房子无偿赠与给阿花的赠与行为无效。
情夫与原配重争房产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梁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子赠与小三,并未得到妻子的同意,应当认定无效。
从公诉良俗方面来说,赠与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内容合法,且不应当违法公诉良俗。本案中,梁某身为人夫,却买房赠与小三,此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且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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