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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8日

认识到,客观实施了对他人犯罪行为的帮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帮助者对于帮助行为有认识,且帮助者认识到和实施了帮助行为,对帮助者就可以以共犯的帮助犯定罪处罚;如果被帮助者没有认识,则只能认定帮助者系片面共犯。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他人犯罪的人的帮助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案情介绍:杨某约李某一起去吃饭,李某骑着杨某的摩托车带着杨某从A村到B村,在路过B村的一个路口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上有钥匙,杨某告诉李某,停车,让李某在前面等他。杨某下车后,骑上电动三轮车就走。没走30米,失主发现后追赶杨某和李某,将两人当场抓获。事后,李某承认一个月前曾骑摩托车带着杨某实施盗窃,李某只负责骑摩托车将杨某带到现场,这次也是负责骑摩托车将杨某带到盗窃现场。
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可知,李某明知杨某是出去盗窃,但是为了实现其自己的目的杨某请其吃饭、喝酒、找小姐,而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对杨某盗窃的实施起到了很明显的帮助的作用;从主观上来看,其帮助杨某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亦非常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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