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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山东警方捣毁地下产房 生母卖儿该当何罪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4日
山东警方捣毁地下产房
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我国刑法苛以重刑,但是日前在山东警方捣毁的地下产房中,生母甘为“人贩子”,自愿出卖自己的子女,对于这样的生母法律是否应该同一视之?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人贩子将临产孕妇运到拐入地,孕妇生产后,再把亲生孩子当成商品随意卖掉,甚至虐待。
本次案件为新型的贩卖儿童手法,山东兖州铁路警方发现相当多外地孕妇前来当地,过几天生产后便回去。经严查,最终在山东济宁市郊区一个废弃工场发现已成规模的地下产房。该“产房”通过各种渠道和孕妇达成协议,让孕妇从全国各地前来该处,生产后将婴儿以五、六万左右价格出售后便让其回去。由于婴儿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很可能一辈子都找不到亲生爸妈。
犯罪分子将拐来的孩子藏在一个乡村废弃的传染病医院的太平间里,给孩子喂食方便面,或者是捡来的菜叶。由于这些婴幼儿没有得到悉心呵护和照料,有的出现褥疮,有的婴幼儿被人贩随意丢弃一边,不管死活。
该犯罪团伙主要在山东济宁、泰安、曲阜等地活动,警方共抓获103名嫌犯,解救37名婴儿。
拐卖儿童罪的定罪量刑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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