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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虐待罪应改为可公诉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13日
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虐童罪这一罪名,使得目前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定性也是模糊的,国内以前虐待儿童的案例除非打死打伤罕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由此看出,首先在定罪标准上要求达到“情节恶劣”,这意味着一般性打骂不足以构成“虐待”;其次,普通虐待罪最高仅判二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刑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最后,虐待罪在程序上是“告诉的才处理”。说白了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不诉则不理。从现实角度出发,这种自诉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受虐待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压根不懂什么叫自诉,施虐的一方又是他们的父母亲人,谁来告诉?
因此,针对刑法对保护儿童存在的缺陷,很多法律学者、儿童教育家,未成年保护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改善建议,主要是一方面在虐待罪的中专门增设一条“虐待儿童罪”并且提升这一罪名的法定量刑基准,这样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将虐待罪在刑法上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在被虐待者无力自救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打击虐待行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中国约4成的儿童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虐待。除了身体虐待外,儿童营养不良、缺乏适当的住所、照顾和监督不够、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使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精神虐待与疏忽等等现象普遍存在。中国的虐童现象,来自“心理不健全人群”的比例不多,更多来自家庭内部,且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劣的家庭。西安一家儿童防虐救助机构曾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对该市300名小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罚站,不许吃饭或睡觉等;6.52%反映曾经被家长很重地打,鼻青脸肿;49.64%反映被家长轻微地打。情感虐待的“冷暴力”在我国家庭中的比例已达到28%。在中国传统教育中“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家丑不可外扬”等固有观念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这就造成了一些家庭暴力行为很难引起社会重视。虐童现象和所有的违法犯罪一样,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或者家庭行为,通常还有广泛的社会原因。基于刑罚后果的严重性,刑法只能作为治疗犯罪的最后一道迫不得已的药。不能把治理社会中的恶完全寄希望于刑法这最后一道防线。由于虐待儿童、老人等事件都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当事者具有长期的、天然的血缘或者亲情关系,这种关系不是法律容易割舍的。一些听起来很严重的虐童案件,最终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大都是考虑到治其父母之罪后,“孩子怎么办”,甚至于“今后这个家庭怎么办”等现实情况。
       法律的介入要慎重和适度。其实,媒体曝出的都是后果严重的虐童行为,那些轻微的暴力却在我们身边一直存在着。看似没有伤害后果的虐待行为其实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精神伤害,其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这也是孩子长大后心理畸形从而报复社会的一个诱因。因此,除了完善立法可借鉴国外经验,尝试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师、医生、邻居等在得知虐童行为后,在第一时间向政府报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守望相助,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把爱的保护伞,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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