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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纠纷涉家暴 离婚时受害方可请求赔偿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4日
离婚有据,却时时碰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中,绝大部分取证都是很困难的,从而也致使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很难认定。虽然在家暴案中,要求受害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侵害,并指认这种侵害是由被告所为,但由于传统观念原因,绝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伸张,或是根本没有取证意识,最终造成取证难。因此,面对家暴一定要法律上的取证意识。
家暴系侵权,离婚应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既然法律赋予了受害者索取赔偿的权利,那么受害面对家暴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去要钱。但是,面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通过以下赔偿标准,对赔偿的数额有大概的了解:1、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2、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不美满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悲哀,而因饱受家暴而走向终结的婚姻,更是痛中之痛。虽然法律规定无过错一方能从家暴导致的离婚中获得补偿,但是破碎的婚姻难免会割伤自己。因此,慎重选择结婚,懂得夫妻相处之道才是婚姻幸福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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