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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人评《水浒》之鲁智深拳打镇关西

作者:惠友波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6日
法律人评《水浒》之鲁智深拳打镇关西
    人物简介:鲁智深是《水浒传》中重要人物,在梁山泊一百单八将中排第十三位,姓鲁名达,出家后法名智深,因有着一身好花绣,所以绰号“花和尚”。
事件回顾:“花和尚”鲁达为救弱女子金翠莲,三拳打死“镇关西”郑屠。
鲁达得知郑屠欺男霸女,欺负金老汉,霸占金翠莲,为打不平,决定痛打惩治郑屠,这一天,来到郑屠的猪肉销售点,点名要郑屠切十斤精肉,不要见半点肥的在上面,再要十斤都是肥的,不要见些精的在上面,然后再要十斤寸金软骨,不要见些肉在上面。郑屠勃然大怒“莫非把我当猴子耍”,鲁达跳将起来,道“耍的就是你”。二人话不投机,郑屠从肉案上拿起剔骨尖刀便来刺鲁达,鲁达身手敏捷,第一拳打在鼻子上,打得鲜血迸流,鼻子歪在半边,此时郑屠挣不起来,那把尖刀也丢在一边。第二拳,打在眼眶际眉梢,打得眼棱缝裂,乌珠迸出。郑屠当不过,讨饶。鲁达哪里肯饶,第三拳打在太阳穴上,只见郑屠挺在地上,口里只有出的气,没了入的气,动掸不得。鲁达寻思道,只本想打他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
犯罪分析:本律师认为,鲁达实施防卫挑拨,故意挑逗郑屠对其实施暴力侵害,然后鲁达对郑屠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拳打脚踢,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第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排除正当防卫。第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鲁达故意伤害致郑屠死亡,要注意与故意杀人罪的分区。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鲁达与郑屠从不认识,只因看不惯他欺男霸女,抱打不平,本意是痛打惩治郑屠,不是一到就动手,而是采取先激后打的策略,造成口角斗殴的架势,让郑屠手持剔骨尖刀先动手,而且是赤手空拳,未携带任何犯罪工具,打击的不是同一部位,作案前也未进行预谋,如踩点等,作案后没有料到的是失手将其打死。综上分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以现行刑法量之,鲁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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